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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更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现就更换新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持有有效期内的旧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均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更换新版许可证。

二、更换时间
本次集中更换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至【请在此处补充具体截止日期】结束。请各相关单位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逾期未更换将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三、办理流程

  1. 材料准备:申请单位需登录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下载并如实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更换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旧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 机构章程及股权结构说明;
  • 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资质证明;
  • 办公场所证明;
  •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1. 线上提交: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上述材料的电子版。
  2. 材料审核:我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领取新证:审核通过后,申请单位可按照系统通知或短信提示,持旧证原件及受理回执,前往指定地点换领新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旧证由我局统一收回注销。

四、新版许可证说明
新版许可证按照国家统一格式印制,载明许可证编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制作经营范围、发证机关、有效期等重要信息,并增设二维码等防伪标识,便于查验与管理。

五、注意事项

  1. 各相关单位应确保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在更换期间,旧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换领新证之日止。领取新版许可证后,旧版许可证自动作废。
  3. 请密切关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官方网站及政务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了解办理进度及政策动态。
  4.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换且旧证已过有效期的机构,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资格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联系方式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请在此处补充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请在此处补充具体办公地址】
政务服务网:【请在此处补充网站地址】

请各相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积极配合,确保按期完成。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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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1-12 02: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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